5年合同索赔1.4亿!万科区域老总薪酬为多少?一则“讨薪”判决书揭开答案

发布日期:2022-07-07 16:1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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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万科区域老总的薪酬为多少?近日,一纸关于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总经理职级员工的劳动ૌ争议一审民ક事判决书,或许👿能揭开答案。

  曾任青岛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总经理的周某杰,因薪酬纠纷,↔将万ો科告上法庭,而索赔金૩额高达1.4亿元。这1.4亿从何而来?法院会如何判?

  从工作1⌈8年的中Ýℑ海跳槽至万科 中途被劝退

  判决书‡显示,2014年11月19日,万科向周某æ杰出具聘请确认函一份,职务஻为青岛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总经理,承诺入职第一年每月工资总收入税前5万元,全年按照12个月付薪,全年税前工资收入60万元,连续工作满12个月,将获得税后奖金330万元。

  ૞此外,据周某杰Ζ表示,万科作为上市公司,披露年报中的薪酬体系包括固定薪酬、销售奖ઠ、年度利润奖金和经济利润奖等。

  值得注意的是,在入职万科前,周某杰前三年平均税前报酬为678.30万元。而对于此次跳槽,周某杰称是“基于被申请人对经济利润੣奖和项目跟投等美好幸福⇔的描述及其可带来巨大的劳动收益所吸引,最终Ο促成了其加盟被申请人的决心。”

  2Χ015年2月9日,周某杰从工û作了18年的中海跳槽至万科,双方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从2015年2月9日起至2020年þ3月31日止。

  2016年10月,周某杰职级调整为V6级管理人员,固定工资ખ由53000元调整…至78000元(均为ઝ税前)。

  V6级管理人员在万科是什么概念?根据万科2016年9月版的《&#25b2;关于2016年固薪校正调整方案说明》中的职务职级对应关系表中,职级“V7”对应类别为“集团管理者”,典型职务“董事ⓓ长、总裁、副总裁”,职级“V6”对应类别为“管理者”,典型&#25bd;职务为“一线公司总经理”。

  然而,2017年5月,ß万科青岛公司安排‡了一位新的总经理,周某杰被调整为青岛公司副总经理。Ã2018年8月,新总经理对其进行劝退。

  2018年9月,周某杰给新总经理发ટ出正式离开万科的电子邮件,ς同年11月,周某杰给万科发送邮件要求解除劳动合同Ø,被告万科未作回应,随后,周某杰就没有去万科上班了。

  直到双方合同即将期满,万科通知周某杰办理离职手续,双方的矛盾Ω开始爆☏发。

  5年合同੒索赔1.4亿?薪酬应该&#266c;怎૎么算

  周某杰认为,万科尚欠其2015年经济利润奖、2016年至৻2019γ年常规奖金及经济利润奖以及经济利润奖的投资收益等。€

  综上,周ι某杰以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向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提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1.2015年2月9日至2020年3月31日期间劳动报酬差额10587.913万元(包括常规奖金和经济利દ润奖3559.29万元、经济利润奖投资收益418.04万元、跟投项目个人收益损失500.143万元、特别募集资金收益118.65万元、跟投本金返还665.44万元、跟投收益2337.57万元);2.未及时办理劳动合同解除手续的赔偿金3300万元;3.经济补偿27.5万元(5万元/月*5.∀5个月);4.因劳动争议纠纷产生的律师费用80万元。

  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263f;员会审理后裁决:万科支付周某杰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104956.5元,驳回周某杰的其他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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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后,原、被告均不服该裁决,分别∩向ઞ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周某杰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બ.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10587.913万元(税后)(本诉讼请求金额为暂定金额¿,待被告提供劳动报酬核算的相关文件后另行调整);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未及时办理劳动合同解除手续赔偿金3300万元(税后);3.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27.੟5万元;4.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80万元;5.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然而,万科与周某杰在年度奖金、月度、季度奖金、经济利润奖、经济利润奖的投资收益及特别募集资金收益方面均存在分歧。其中,对于“大头”经济利润奖,万科表示,不同意支付周某杰2016年之后的经济利润奖,认为∃周某杰不具备获得条件。此外,经济利润奖的投资收益是投资行为产生的,不属ૌ于ય劳动争议受案范围。

  对此,法Ω‾院会ⓦ如何判决?

  法院认为,万科的年报中明确列明了薪酬体系包括固定薪酬、销售奖(含季度奖和月度奖)、年度利润奖ઢ金和经济利润奖等。从年报表述中看,关于各项奖金的适用范围、发放规则等均不相同⋅,万科提供的工资报酬支Á付明细中,也分别列有年度奖、季度奖等单项,万科主张季度奖等应计入年度奖金没有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其次,法院表示,万科经济利润奖的制度设计、适用人员、管理及发放方式、流程均有严格的方案流程,周某杰作为享有资格的管理人员,在2015年获得经济‍利润奖后,万科辩称此奖金系“公司自主管理事宜,没有相关制Υ度,可ࢮ以任意取消”的主张,没有证据支持,应承担相应不利的法律后果。

  法院进一步确定,2015年的经അ济利润奖,因周>某杰与万科签订了协议,应视为周某杰对该年度奖金数额的认可,2016-2019年度,因万科未尽到举证义务,周某杰主张以公司相同级别的其他ⓡ高管人员的标准计发此项,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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³  最È终,法院判决如下:

  一、万科企 业股份有限公司⌈向周某杰补发2015-2020年度“年终奖”(税后)10,240,128.੧43元;

  二、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向周某Ì杰支付20☻16-2019年度的经济利润奖金共计3574.09万元(税后∉);

  三、驳回原告周某Ì杰的«其他诉讼请求。

  该案一审Ψ民事判ਫ਼决®书详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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