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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苏证监局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何旸É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ì定
á ◊ 何ઽ旸:
经查,你作为长江证券盐城世纪大道营业部合规人员,未就营业部的风险隐患向公司合规负责人报告并参与其中,不符合《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条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μ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υ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ਲ਼ 江☺苏证监<局
õ 2022年7月á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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