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Ô源:ⓨ中国经营报
本报记者ćd; 封ੋ莉 ·北京报道
退休的北京市民胡女士通过某银行经理♨推荐,购买了某基金公司的一款投资产品,投入170万成为新设立的私募投资基金的“有限合伙人”。双方签署的《入伙协议》等约定了投资期Ê限、年收益率、支付Œ预期收益方式等内容。后基金公司无法向胡女士继续支付款项,被胡女士告上法庭。
《中国经营报》记者7Ο月8日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一二审法院审理均认为,双方法å律关系虽ⓛ具有合伙关系的外观,但实质上是借贷关系,判决基金公司向胡女士还本付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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ચ “ϖ保本”基金不保本
▣退休的胡女士带着公公的遗产和老◐公提取出来的公积金到银行存款,银行经理大力推荐了某基金·公司的一款投资期限12个月,年收益率11.5%的产品。据胡女士主张,当时银行经理称这是一款保本的产品。
在银行经理的帮助ⓥ下,胡女士与该基金公司签订了《合伙协议》《入伙协议》《合ૉ伙人会议决议》,约定胡女士是新成立的某私募投资基金的有限合伙人,协议里既约定了基金公司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适合有一定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也约定了胡女士的投资期限、年收益率、支ઝ付预期收益方式等内容。随后,胡女士向基金公司转款了170万元。
在12个月的“投资”期间里,基金公司曾以还款的名ª义向胡女士支付了部分款项,后由于基金所投项目无法还款,基金公æ司无法向胡女士继续¡支付款项。
胡女士认为自己的退休工资只有2500元,难以接受巨额资产受Δ损的结&果,遂将基金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偿付本金ઠ及利息;基金公司则认为,双方是投资合伙关系,胡女士系投资私募基金,应当风险自负。
法院£审理:α双方名为合伙实为民υ间借贷
《中国经⇓营报》记者了ϒ解到,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形成了名为合伙实为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支持了胡女士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基金公司不服提起了上诉。北京三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该基金公司未对胡女士进行合格投Ÿ资者审查,也没有将胡女士登记为私募基金的有限合伙人,从协议内容表述来看,ਬ胡女士有理由相信,到期后其本金会得到保障。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虽具有合伙关系的外观,但其实质上更为显著地体现为借贷关系中还本付息的法律特征,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作为金融૯投资者,要主动提高投资风险意识,提升自我保护意识,提高投资辨别能力。„不能人云c8;亦云,特别对于承诺高额收益的项目要提高警惕,仔细审查项目的条款和风险。不要被高利率迷惑,切勿相信只赚不赔的买卖,避免陷入金融风险。投资时更要量力而为,不可超出自身能力进行风险投资,也尽量不把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
而作为金融投资机构,进行投资运作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各项规范性文件合规运作。特别是对合格投资者的审查,要按照规定履行项目备案、工商登记等手续和要求,避免不合格投资者进入项目承担过重风险。“同时,要确保和投ખ资者签订的文本内容表意准确,切不可为了追求项目资金在表述上打擦边球,误导投资者,否则要承担相应的Ë法律责任。”法官γ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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