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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ο家µ市场监督管理½总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市监处⊕罚〔20ત22〕9号
⊕ 当事人:Vibrant CŅreekਬ Limited
住 所:Craigmuir Chambers, Road ΠTown⊄, Tortola, VG 1110, British Virgin Islan▩ds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本机关于2021年8月12日对Vibrant Creek Limited(以下简称潮溪)收ૡ购沣邦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沣邦)股权涉嫌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该案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但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ò本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向潮溪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潮溪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一、基本Ü情σ况
Ι(一À¢)交易方。
收购方:潮溪。2018年1月2日于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系DiDi Gloⓝbal Inc.(以下简称滴滴集团)全资子公司,最终控制人是(略),主要从事投资业务。滴滴集团主要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2017年全球营业额为(略)人民币(÷币种下↑同),中国境内营业额为(略)。
被收购方:沣邦。2016年1月2Þe;1日于上海市注册成立,最终控ÿ制人是૧中信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汽车融资租赁业务。2017年全球和中国境内营业额均为(略)。
(二એ)交易概况›。
本交易系股权收购。2018年5月,潮溪和上海磐信合曜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上海磐赉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CPEChina Leasing Investment(BVI) Limited签署《增资协议》,认购沣邦全部新ν增注册资本。本ળ次交易后,潮溪取得沣邦31.1594%股权。2018年5月30日,沣邦完成股权变更登记。2018年8月,潮溪对沣邦进行第二次增资,增资完成后潮溪持股比例达到46.154%。
♡ ੩ 二👽、违法事实及理由
(一∑)本∏案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੨中。
《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集Ċa;中是指下列情形ñ:(一)经营者合并;(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ô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2018年5月,潮溪收购沣邦31.1594%股权,取得控制权,属于《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经营者集中。
2017年,潮溪全球营业额为(略),中国境内↔营业额为(略);沣邦全球和中国境内营业额均为(略)œ,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属于应当申报的情形。
《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2018年5月30日,沣邦完成股权变更登记,在🙀此之前未依法࠷申报,违反《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
(二)本案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੦果。
本机关就潮溪收购沣邦股权对市场ૉ竞争的影响进行了评估,评◊估认为,该项经营者集中不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 Û三、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反垄断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罚款,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的时间等因±素”。
根૩据上述规定,基于上述调查情况和评估结论,本机关决定给അ予潮溪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ળ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Ψ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ú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码到15家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工、农、υ中、建、交、中信、光大、招商、民生、邮储、华夏、平安、兴业、广发、浙商)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款。缴款À码为:(略)。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ù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હ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છ 市场监管࠷总局Ξ
ë 20¾22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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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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