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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以“实Í习”为由拒付员工薪酬被起诉告败的太平洋证券,近期又有一起劳动争议案。太平洋ࢵ证券以“旷工”构成自动离职为由,与营业部总经理对薄公堂,拒绝支付其经济补偿。
判决书显示,2015ù年2月,曾某志入职太平洋证券,双方订立了三年期书面劳动合同,工作地点为太平洋岳麓营业部,月薪12500元。同⇓年6月,太平洋证券聘任曾某志为太平洋岳麓营业部总经理、负责人。
2018年2月,三年合同期满后,双方续签一年期劳动合同。随后,太平洋证ਫ਼券聘任曾某志为太平洋岳麓营业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次月起,其薪酬减为850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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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月,´双方再次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9年2月10日至2022ⓒ年2月9日止。
然而,就在第三次劳动合同签约过去一年多后,202ća;0年6月,太平洋证券免去曾某志副总经理(主持工作)职务,并于同年10月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称曾某志自2020年8月20日起累计有11.5个’工作日未出勤未办理请假手续,故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和《考勤制度》决定于2020年10月27日因旷工与曾某志解除劳动合同。
对此,曾某志以太平洋证券、太∑平洋岳麓营业部为被申请人向湖南省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两被申请人支付1、2015年Ð2月至2020年10月的工资差额277600元;2、赔偿金223200;3、2015年2月至2020年10月年休假工资153931元;4、2016年8月至2020年10月企业年金权益57200元;5、公证费4786元。
仲裁委员会裁决如下:第二被申请人支付工资差额190548.28元、经济补偿81600元、年休假工资15006.9元、企业年金›归属权益57200元ƒ及公证费478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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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曾某志、太平洋bc;麓岳营业部、太平洋证券不服仲裁,ξ诉至法院主张权利。
曾某志答辩ੜ称,仲裁委裁定没有支持经济赔偿金需要纠正。太平洋证券是违法解除ૠ劳动合同,因为岳麓营业部自2015年成立以来就一直没有考勤制度,在公司搞完其∠离任审计,到北京协商没有达成一致以后,8月20日才开始制定考勤制度,拿出一个考勤签到表,签到9月下旬,说其旷工11.5天违反了公司制度,所以解除劳动合同不给任何补偿。
此外,曾某志称,2020年4月,☏太平洋横琴拟撤销麓岳营业部,在其→明确表示不同意撤的情况下,太平洋证券于2020年6月仍发布《分支机构撤销通知》,称公司决定于7月17日将岳麓营业部数据迁移至韶山路营业部。就撤并问题未予曾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太平洋证券直接发布职务任免决定的“红头文件”,免去其岳麓⊃营业部副总经理的职务,并进行离任审计。2020年10月26日,太平洋证券以旷工为由单方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 太平洋证券因自身♬经营问题需要对分支机构进行撤并,导致劳动合同签署时的情况发生重大变更,但太平洋证券不仅不就合同履行的重打变更情况于原告协商,反而以旷工为由单方解除将合同,显属违法解除ળ,应支付赔偿金。”曾某志表示。
੍ 那么,太平洋证券是否存在违法α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Ç?
对此,法院表示,首先,太平洋੫证券提交的证据不能充分证实其考勤管理制度经过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程序指定且对曾某志进行了公示。其次,太平洋证券仅提交了2020年8月20日后产生考勤签到表,且系其自行制作,未能提供此前有曾某志签"字的考勤表以证明存在签到考勤制度,故其考勤签到表真实性法院不予采信,其不能证明曾某志存在旷工的情形,故太平洋证券以曾某志旷工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依据,属于违法解除ⓨ。
此外,法院认为,太平洋证券将曾某志的岗位由总经理调整为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并将薪酬标准降至8500元,太平洋证券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实其与曾某志就调岗调薪协商一致,且实际上曾⊇某志一直是太平洋麓岳营业部的负◙责人,工作内容并无实质变化,太平洋证券降低其薪酬没有依据。
最终,法院判决如下:太平洋证券支©付曾某志工资差额110112.07元、解除劳动合同ù的赔偿金150000元、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15006.9元及企业૧年金57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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