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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一则新三板董秘讨薪维权的诉讼有了二审结果,从结果看来这位董秘着实是惨了ⓡ点°。
原❄告:▦公司♫前董秘张昕。
被告:ο慧科电子/83υ7616,已经在👽2019年7月被终止挂牌。
上面的这张截图来自公司的2018年半年报,半年报还显示着董秘的名字。公司被终ï止挂牌的原因也是“截至2019年6月28日,慧科电子未能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于20–19年7月5日作出《关于终止天津慧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挂牌的决定》”。
Ë 董秘因此Ρ还被出具了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据判决书,根据张昕™提交的银行流水明细,张昕工资账户ˆ最后一次收到工资的记录为2017年4月10日。而慧科电子提交了张昕2018年⌊4月23日出具的工资收条、工资条,显示张昕收到工资34982.6元,慧科电子提交的工资条显示该笔款项为张昕2017年5-8月4个月的工资。
自2015年11月至2019年5月,☞慧科电子均为张昕代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为2812元-8571元不等。
自2017年9月至♧2019年5月慧科电子为张昕缴纳社会保险,其中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个人缴▧纳部分由慧科电子垫付,共计13892.42元。
也就是说,自2017年8月后,慧科电子没有再为张昕支付过工资◙。原因则是没有证据证明其正常履职以及提供正常劳动,打卡记录也没¹有证明。
♦判决书显示,根据慧科电子提供的信息,2017年10月23日,张昕向慧科电子负责人郑海刚书面提出辞去a0;董事会秘书职务。2019年6月26日,张昕称慧£科电子长期拖欠工资,以书面形式向慧科电子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于当日寄出至天津市滨海新区,但未能送达慧科电子。
从信息可以看到◊,董秘2017年10月董秘开始提出过辞职,但是估计没有辞职成功,因为公司也没有发ઞ布相应董秘辞职公告,而且后面的2017年年报和2018年半年报,都载有董秘的名字,包括2019年5月底的来自股转公司的警示函。
张昕起¥诉请求:
1.判令确认与公司于પ2015年Ņ11月至2019年ੑ6月存在劳动关系;
દ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7年4月至2019年6月工资∗5500÷00元;
3.判令被告੧向原告支ટ付经Ê济补偿金80000元;
4.判令被告向原告开具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并办理社保及档案关系转移手续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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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张昕的诉求,法院š认为૩:
1、原、被告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约定的合同履行期限至2018年10月27日,合同到期后,被告仍为原告代缴社会保险的方式表જ示接纳原告继续工作,原告对此也未表示异议,双方并无终止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并延续。故原告主张自2015年11月至2019年6月26日存在劳动关系,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2、原告虽因履职问题受到相关部门处罚,但也可以证明在原告主张的工资未⁄支付期间内,原告对外仍任职董事会秘书具有相关职权,被告亦未决定免去原告相关职务或解除劳动合同,↔原告虽不能证明其完全履职或提供正常劳动,但被告提交的证据也不能排除原告存在履职行为,被告不能证明在此期间原告通过其അ他途径取得劳动报酬,应按法定最低工资标准的80%向原告发放基本生活费,但被告代垫的个人应缴纳部分的社会保险应予扣除,故被告应自2017年9月至2019年6月26日以最低工资标准的80%向原告发放基本生活费(2050×21+2050÷21.75×18)×80%-13892.42=21904.82元。
3、被告虽有工资延期支付情形,但系因Û与原告就考勤等原因争议所致,并非恶意不予支付,原告对此亦有ⓒ一定责任,原告主张的因被告拖欠工资辞职并ਖ਼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的理由不能成立,其理由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应支付经济补偿的条件,相应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拿着基本生活费,然后作为董秘被出具警示函,这着实有点儿惨啦。就有点好奇,公司都拖Ñ欠工资了,为何还要一直在公司任职,董Ǝ秘不是可以自己发公告辞职υ的吗?为何还要在年报中写上自己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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