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通报:部分机构非法集资

发布日期:2022-07-20 09:34:31

  ñ中国ª基金报 ¿江右

  ›7月19日,深圳证监局最新一期私募基金监管通报,直接点出多个ð问题,包括涉嫌从事非法集资等犯罪活动,私募买“壳”、卖“壳”屡禁不止等情况≅。

  深圳证监局提出监管要求。任何机构૮未经登记,不得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私下买“壳”卖“壳”;私募基金完成备案前,除以现金管理为♠目的开展投资外,不得运作♡基金财产进行投资。

  ઘ私募基金管理人应根据规定向合格投资者募集,严格遵守关于投ü资者人数、合格投资者标准等要求。还要及时清理“ઙ空壳”企业。

  深£圳证Ï监局通报三&#263e;大典型问题

  深圳证监局官网ⓔ,7月19日发布深圳Υ私募基金监管情况通报(2022年第♪4期)。

  通报称,近期深ð圳证监局通过风险排查、投诉举报等途径,发现辖区部分机构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263f;法》)关于未经登记,不得从事私募基金业务的明确规定,部分已登记私募机构使用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备案的♧有限合伙募集资金,甚至实施非法集资等犯罪活动,严重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损害私募基金行业形象。

  通报发现三大典型问题,包括一些投资类公司以保本保收益方式公开募集资金,涉嫌从事非法集资等犯罪活动;部门私募买“壳”、◐卖“壳”屡禁不止;还有私募规避ਜ合格投资者要求,实现循环募资、突ⓙ破200人上限。情况如下:

  一是未经登记开展私募业务。部分机构未经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基金管理”的名义对外募ο集资金,开展私募业务。一些投资类公司以છ保本保收益方式公开募集资金,涉嫌从事非法集资等犯罪活动。个别违法机构和人员设立与知名金融机构相似名称,或者冒用已登Β记公司开展宣传,欺骗误导投资者,使用POS机刷卡方式收取投资款,导致投资者维权难、资金追查难,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及私募基金行业秩序。

  二是买“壳”、卖“壳”屡禁不止。部分已登记私募机构明知他人未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且可能ਖ਼从事场外配资、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仍违规出售、出借公司给他人使用。一些私募机构在੩管理人资格被注销后,买“壳”借“壳”继续募集资金,诓‾骗投资者。一些违法中介机构从事招募挂靠人员、私募机构买卖壳、代律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等业务,严重违反私募基金法律法规,影响私募行业社会形象。

  三是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未备案的私募基金。有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完成募集后,未到中基协履行备案手续即ς开始投资。有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利用他人设立的有限合伙开展募资,规避监管。有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将非合格投资者归集到有限合伙企业૙,再投向已备案私募基金,规避合格投资者要求,实现循环募资、突破200人上ૌ限、备少募多等非法目的。

  提出÷三大监管¼要求−

  深圳证监局表示,各私募基金管્理人要提高合规意识,并提出三大监管要求░:

  一是依法履行登记备案义务。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Ù法》以及《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任何机构未经登记,不得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使用Ç“基金”、“基×金管理”字样。

 &#222e; 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中基协规定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基金备案手续。私募基金管理人股权转让的,应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转让登记手Λ续并在中基协变更登记信息,不得私下买“壳”卖“壳”。

  私募基金完成Κ备案前,除以现金管理为目的◑开展投资外,不得运作基金财产进行投资。私&#25bd;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管理未备案的私募基金。

  二是严格履行适当³性管理义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向合格投资者募集,严格遵守关于投资者人数、合格投资者标准等要求,坚持把合适产品销售给合适的客户。对♫于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三是及时清理“空壳”企业。根据《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从事任何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的业务。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详细梳理已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情况,对于无实质经营活动的有限合伙企业及时予以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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