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损失、重大担保未及时披露 绿环科技及相关人员收警示函

发布日期:2022-07-21 17: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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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山西证监局

  关于对山西天元↑绿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山西天元绿环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魏艾玲、杨振盛、刘久松:

  2021年−5月21日,山西天元绿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ô山西天元绿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对20ⓔ15年至2019年度财务报告中涉及的会计差错事项进行更正。经查核,公司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一、重大损ⓣ失未及时披露੐

  2019年11月,生态环境部组织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对公司搬迁后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开展审核工作,并于2020年7月、2020年12月及2021年2月,分三批公示了对公司2015年至2019年拆解基金补贴进行二次复核结果,复核结果较公司2015年至2019年年报披露的基金补贴收入累计减少20,65•7,905.00元,导致公司发生会计差错更正事项,2019年末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减少34.68%。针对上述事项,公司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于2021年4月29日才召开董事会进行了补充审议及披露。

 ≥ 上述行为不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š监会令第161号,下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及《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2号,下&#256f;同)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五项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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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重大担保未&#263f;૩及时披露

  2021年6月,公司与阳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井支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为阳泉天元家用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流动资金贷款合同》提π供抵押担保,最高担保金额2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净资产的53.68%,担保期限为2021年6月25日至2022年6月5日。阳泉天元家用ⓩ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景″春控制的企业。针对上述事项,公司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于2022年4月27日才召开董事会进行了补充审议及披露。

  上述行为不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及《’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δ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的相关规定。

  董事长魏艾玲、总Ä经理杨振盛、董事会秘书刘久Φ松对于以上ⓙ未及时披露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及《非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我局决&#266a;定对你公司及相关人员魏艾玲、杨振盛、刘久松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及相关人员应认真汲取教训,切实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完善内控制度建设,提升信息披露质量和财务核算水平,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ª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

  ⓚ2022年θ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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