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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1元钱精ι神损失费,è华微电子(600360,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ƒ原股东、副董事长王宇峰近日起诉该公司侵犯其名誉权。
202τ2年4月13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简称浦东新区法院)立诉前调解案件。随后,王宇峰向法院递了¾交拒绝诉前调解的申请。
6月20日,પ王宇峰收到浦东ⓝ新区法院立案通知,案号为(2022)沪0115⇒民初41976号。
7月12日▩,王Ò宇峰告诉澎湃新闻记者,法院负责审理的法官早已确ćf;定,因为上海疫情原因,目前法官正在排期。
“这次诉讼,我的态度是绝不和解ⓥ,一定要打到对方认错ýµ,恢复我的名誉为止。”
ࢵ⊂截至发稿时,华微电子♦没有回复记者的采访函。
涉‚多起刑事⇐犯罪被警方立案调–查?
在其官网Ι中,华微电子介绍,公司是集功率半导体器件设计研发、芯片加工、封装测试及产品营销为一体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2001年3ˆ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为国内功率半导体器件领域首家上市公司→(主板A股)。
今年3月24日晚间∼,华微电子发布《关于相关市场舆ö情的声明暨澄清公告》。
华微电子在公告中«称,公司原副董事长、控股股东上海鹏盛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简称上海鹏盛)原法定代表人王宇峰涉嫌多起刑事犯罪,经上海鹏Ã盛、华微电子及董事长夏增文实名举报,王宇峰现已被多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华微电子ભ称,在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王宇峰采取多种手段破坏ⓑ华微电子正常生产经营,企图打击报复举报人、ਮ并逃避刑事责任。
在公告中,华微ⓘ电子列ƒ出α了四点声明:
王宇峰对上海鹏盛及上海鹏盛ગ现任法定代表人曾涛等提起虚ਜ假民事诉讼, 意图干扰、对抗公安机关正常刑事侦查,并对上海鹏盛实施进一步的侵占犯罪。& 在此期间又持续对上海鹏盛进行敲诈勒索。
华微电子认为,王宇峰利用网络媒体传播虚假ˆ信息,恶意迷惑投资੭者、媒体和监管机构,将华微电子置于舆论漩涡,此举给上市公司的声誉及其他方面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
华微电子指控:“王宇峰Υ在侵占上海鹏盛巨额资产证据确凿、罪责难逃的情况下,为了逃 脱职务侵占罪行,将其侵占上海鹏盛巨额资产问题转嫁、栽赃给上市公司,并捏造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不断向监管机构诬告、抹黑上市Õ公司,意图蒙蔽监管机构,并给上市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以及ψ未来发展制造阻碍。”
华微电子称,2015 年以来,王宇峰除在持续栽赃捏造上市δ公司财务造假的事实外,还不断的以短信、信件、电话等方式对历任和现任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董事、审计机构的会计师进行恐吓、威胁、骚扰,使上市公司正常经营管理秩í序遭受了严∨重破坏。
根据华微电子公告,王宇峰于2005年6月至2014年11月担任上海鹏盛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于2006年6月至2014年10月同时担任华微电子副ø董事长。王宇峰于2014年10月辞去华微电子一切职务、ⓣ同Ξ年11月辞去上海鹏盛一切职务。
华微电子称,王宇峰因涉及多起刑事犯罪,已被多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据了解查证,王宇峰在以上任职期间,为获取巨额不法利益É,直接实施或指使员工实施侵占公司 资产、破坏国家经济秩序等犯罪行为,犯罪行为及危害结果涉及全国多个省市。吉林警方已对王宇峰涉嫌职务侵占犯罪案件立案侦查,并向华微电子 送达了《立案告知书ટ》,王宇峰及其团伙的涉案人员,同时被上海、江西⌈等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华微电子绝不向这类不法之徒低头,绝不能让上市↑公司受损。”华微电Εà子在声明中写道。
王宇峰提供无ૡ犯«罪γ记录证明
王👽宇峰并∼不认可华微电子的相关声明。
2022年♫3月底,王宇峰向浦东新区法院起诉华微电子侵犯其名誉权。4月13日,浦അ东新区法院立诉前调解案件,案号为(2022)沪0115民诉前调14368号⌊。
王宇峰向法院递d0;了交拒绝诉前调解的申请。6月20日,王宇峰收到浦东新区法院立案通知,案号为(∉2022)沪0115ડ民初41976号。
在其民事起诉状中,王宇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ਨ止侵权行为,删除在各网络平台上刊登的《关于相关市场舆情的声明暨澄清公告》,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说明公告。同时判令被ૡ告在相关媒体就其侵犯原告名誉权的行为刊登道歉信。
王宇峰的诉讼Π请求还包括判令被告赔偿c8;原告精神损失费人民币1元,同时承担相应的律师费和诉讼费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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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宇峰认为,被告在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前提下,断章取义,恶意散布不实言论,客观上对原告的名誉已经造成了严›重损害。
在其起诉状中,Δ王宇峰列举了前述华微电子于公告░中对王宇峰本人的诸多指控,包括“华微电子绝不向这类不法之徒低头等”。
王宇峰向法院和澎湃新闻记者提供了一份无犯罪记录证明。这份由上海警方出具的《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显示,被证明人王宇峰申请对其2015年1月1日🙀至2022年3月3⌊0日期间,是否有相应的刑事或行政处罚,最后警方认定“经查询,未发现相关记录”ા。
7月14日,王宇峰向澎湃新闻记者提供了另一份《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上海警≡方将其无犯罪记录时间提前至2010年6月1日,延续到2022年7月14日。
王宇<峰认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Û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ò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股ι权转让ਠ纠纷α
华微电子与◐王宇峰之间的纠纷始于ι2Μ014年底。
王宇峰称,自然人曾涛在获得其名↑下上ù海鹏盛股权后没有兑现早前的约定∑。
据华微电子于2019年12月公告信息显示,ਯ2014年11月Υ至12月间,王宇峰、ß陈祖芳先后与曾涛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分别将所持上海鹏盛24.53%股权、天津华汉33%股权转让给曾涛,曾涛成为华微电子的实控人。
王宇峰称,其与华微电子董事长夏增文在2014年11月达成口头股权转让协议,以一揽子交易方式将王宇峰直接持有的Χ上海鹏盛24.53ⓨ%股权及间接持有的华汉公司33%股权以实际价值为基础转让给夏增¸文。
“股权总价约1.5亿左右,先支付3000万,剩⇑余ⓝ款分批支付或冲抵往来。”王宇峰却未૦等到剩余款项。
从2018年开始,王宇峰在天津提起诉讼,后经天津高¸院、最高人民法院就管辖问题作出裁定,将此案裁定移送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上海一中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判决驳回王宇峰、陈祖芳全部诉讼请求。
后王宇峰与陈祖芳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Μ在(2021)沪民终488号《民事判决书》中,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理由是王宇峰未能为其诉求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Ã
判决书指出,本案系股权转让纠纷,鹏盛公司是系争股权的标的公司,王宇峰、陈祖芳关于鹏盛公司返还垫付贷款本息及职工工资,曾涛、夏增文承担连带Φ责任的诉请和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一审法院认为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本院予以认同。目前各Ξ方之间对鹏盛公司是否使用了杰柯公司的1300万元贷款以及应否支付员工借款,尚存有争议,王宇峰可另行向鹏盛公司主张权利。对王宇峰、陈祖芳诉请的76,882,☜716.26元损失,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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