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2日,上â期所发布修订ટ版《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交割实施细则(试行)》。细则指出,在合约最后交易日后,所有未平仓合约的持有者应当以实物交ó割方式履约。客户的实物交割应当由会员办理,并以会员名义在交易所进行。自然人客户不得进行黄金实物交割。某一黄金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前第三个交易日收盘后,自然人客户该黄金期货合约的持仓应当为0手。自最后交易日前第二个交易日起,对自然人客户的该月份持仓直接由交易所强行平仓。细则自2022年8月1日起实施。
原文ૢ∫如下:
ભ 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交割实施细则(试行)(修订版)
õ 第Ċa;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黄金期货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实物交割行为,根据《û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交易所黄金期货交割💼以及相关的交割结算、出入库溢短结算及发票流程业务按本细则进行,交易所、会员、客户(即投资者)及指定交割◊金库等应当遵守本细则ਊ。
第二⊂章 交ß割流程
第三条 实物交割是Ο指期货合约到期时,交易双方通过该期货合ૄ约所载商品ú所有权的转移,了结到期未平仓合约的过程。
第四条 在合约最后交易日♨后,所有未平仓合约的持有者应当以实物交割方式履约。客મ户♡的实物交割应当由会员办理,并以会员名义在交易所进行。
自然人客户不得进行黄金实物交割。某一黄金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前第三个交易日收盘后,ਨ自然人客户该黄金期货合约的持仓应ÿ当为0手。自最后交易日前第二个交易日起,对自然人客户的该月份持仓直接由交易所强行平仓。
第五☏条 实物交割应当在合约规定的交割期内完成。交割期为该合约最后交易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该工作日称为交割日દ。
ઍ ઐ第六条 交割程Ç序
(一)卖方交标准仓单。ઐ卖方在交割日12:00之前࠹,将已经付清仓储费用的有效标准仓单交交易所。仓储费用由卖方支付到最后交易日后的第三个工作日(含当日),以后的仓储费º用由买方支付。
(×二)交易所分配标∃准d3;仓单。
(三)买方交款、取单。交易所于交割日结算时以内转方式划转买方交割货ćb;款并清退其相应的保证金,买方于当ćd;日结算后取得黄金标准☎仓单。
(四હ)卖方收款。交易所于交割日结算时以≅内转方式划转卖方交割货½款。
第七条 标ˆ准仓单在交易所进∨行实物交割的,↔其流转程序如下:
(一)卖†方客户将标准仓单授权给卖方会员以办理实ƿ物交割业务;
્ (二γ)卖方会员લ将标准仓单提交给交易所;
Ω(三)ⓟ交易્所将标准仓单分配给买方会员;
(四)买ક方会员将标准仓单分配给Β买方客ટ户。
第三章 入库与出Ād;库
第八条ૡ 到期合约的实ⓞ物交∪割地点为交易所指定交割金库。
♧第九条 入库申”报(交割预报)
货主∏向指定交割金库发货前,应当向交易所办理入库申报(交割预报),内容包括品种、商标、∂品级、数量及拟交货地等。客户的申报应当通过其委托的会员办理。
第十条 ☺入库申报审☞批<
交易所在库容允许情况下,考虑货૦主意愿,在3个工作日内指定货主交金金库。货主应在交易所规定的有效期内向已批ÿ准的入库申报中确定的指定交割金库发货。未经过交易所批准入库或未在规定的有效期内入库的金锭不能用于交割。
第十一条 入库ρ检⊄Û验
ਯ
(一)国产金锭ζ运抵指定交割金库时,应当由ગ交易所注册黄金品牌企业已备案的指定存货人员办理入库手续;
(二)进口ડ金锭વ运抵指定交割金库时,应当由દ相应的进口银行已备案的指定存货人员办理入库手续;
(三)同一库内现ઍ货金锭转做标准仓单,应当提░供由该&#ffe1;批金锭相应生产厂方或进口银行直接办理入库手续的有效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
(四)指定交割金库应对到库金锭及相Η关单证进行઼检验审核。检验分为质量检验和数(“重)量检验两部分。
国产↓金锭¦:Ċa;
(1)入库金锭的质量检验Ν以生产企业的质量证明书为β准;
ℜ œ (2)入库金锭的数(重)量检验
指定交割金库核对生产企b3;业的质量证明书和装箱单,对入库金锭进行点数,并对金锭逐一复磅。在规定的磅差范围内,300ν0克的金锭以生产企业的质量证明书和装箱单标识毛重为准;1000克的金锭毛重不得小于1000克࠽,超过1000克的按1000克计。
进口金锭™:
(1)入库金锭的质量检验以金ñ锭标识和相应质Ċa;量☎证明为准;
(ξ2)œ入库金锭â的数(重)量检验
指定交割金库对入库金锭进行点数并逐一复磅。3000克的金锭毛重以指定交割æ金库的复磅为准;100◘0克的金锭Π毛重不得低于1000克,超过1000克的按1000克计。
⁄ 第ćb;十二条 货主监收
入库时,货主应到指定交割金库监ó收;货主不到库监收的,િ视为货主同意指定交割金库的检验结果。×
第½十三条 签发૮标准仓▩单
金锭入库完毕验收合格后ï,指定交割金库签发标准仓单,货主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予以确认Σ,货主确认Γ后标准仓单生效,货主确认当天为标准仓单生效日。标准仓单生效日或者标准仓单生效日后第一个交易日,交易所对溢短进行结算。
ˆ 第十四条 出ⓘï库
(一)货主提货时,应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提交出库申请,并选择提货地,交易所在货主选择的提货地内统筹安排提货金库,并在货主提交提货申请后的五个工作日内确定其中一个工作日为发货日,货主应当自发¼货日起两个工作日之内到库提金。在发货前,交易所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将发货信息通知货▣主,该工作ર日为发货通知日(可与发货日同一天)。
છ (二)交易所根据已选定的出库金锭,在发货通&#ffe0 ;知日对出库金ω锭进行溢短结算。
(三)货主提货时,应在标准仓单管⊇理系统输入提货密码,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指定交割金库在对提货者身份审核⊗无误后予以发货。
∧ (四↓)👿填制标准仓单出库确认单
指定交割金库发货时,应打印《标准Ó仓单出库确认单》(一式二份,货Ν主和指定交割金♠库各执一份),并妥善保管备查。
(五)货主提交提货申请后,如逾期不到库提货,仓单将被注销,对应金锭转成现货。转成现货金锭的有关费用由货主和金•库自行协商结算。
γ 第十五条 受理质ψ量数(重)量争议
若提货方对交割金锭的质量数(重)量有异Σ议的,ξ应当在指定交割金库内实物交收时当场提出,并委托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对交割金锭进行现场取样和数(重)量检验。
交割金锭的质量和数(重)量以检验机构报告为准。如发现质量或数(重)量问题,提货方应在检验报告出具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提出书面质量数(重)量异议申请,并同时提供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有关检验报告。提货方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申请、或未提供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有关检验报告,视为提货方对所交割金锭无异议,交易所不再受理对交割金锭质量数(重)量异议的申请。
根据检验结果‚,憨若质量数(重)量合格,则相关费用由提货方承担。若数(重)量或质量不合格,则由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和相关费用。
ã 第四દ章 交ⓞ割品
第十િ六条Í 交割单位¦
黄金期货合约的交割🙀单位为每一仓单标准重量(纯重)300ò0克,交割数量应当是3000克૦的整倍数。
第十七条 γ交割品∪级
ય金含量不小ⓟ于99.95%的国产金锭及经交易所认可的伦敦金银市Å场协会(LBMA)认定的合格供货商或精炼厂生产的标准金锭。
Þe; 第十八∼条 交þ割商品
(一)国产金锭:应⊗当是经交易所注册的品👽牌金锭。
(二)进∋口金ⓞ锭:应当是经交易所认可的伦敦金银市场协会(LBMA)认定的合格金锭供货商或精炼厂ì生产的标准金锭。
第十九条 Ζ交割商品👽的规γ格
μ
交割的金锭为1000克规格ગ的金锭(金含量不小于99.99%)或3000克规格的金锭(金含量不小于9◐9.95%)。
É
每ª一张仓单的金锭,应当是同一生产企业生产、同一牌号、同一注册商标、同一质量品级、同一块形的ૉ金锭组成。
第二π十条 交割商ૡ品的包装
每块金锭用干净纸或塑料膜包好,采用木箱或塑料੦箱包«装。运输和储存时,不得损坏ε、污染产品。
第二⊃十一条 每块金锭溢短、磅差Û标准
3000克金α锭,每块金锭重量(纯重)溢短不超过±50克。1000克金ઞ锭,每块金锭重量(毛重)不得小于1000克,超过1000克的按1000ⓔ克计。
每块金î锭磅差ૌ不º超过±0.1克。
ਯ第五章 交割结算、出入库溢短结算Å及发票流程
第二十°二条 存入或提取金锭时每张仓单金锭的纯重与仓单标准重量(纯重)的差为溢短。差额为正数的称为正溢短,差额为负数的称为负溢短。金锭入库时标准仓单ઘ生效日和出库时的发货通࠹知日为溢短结算基准日。
º金锭纯重=Ç金锭毛重×金含量。ਗ਼
👽 溢短=金锭纯重-仓单标准重量(纯重)。
第二十三条 黄♨金结算专用发票是指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印制的,专门用于‹黄金交割结算与溢短结算的普通发票(»分为发票联、结算联和存根联)。
第二十四条π 黄金交割结算与⊂ਖ਼发票流程
‡(一)黄金期货的交割结算:黄金期货的交割结算价为该合约最后5个有成交Ö交易日的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的加ગ权平均价。交割结算时,买卖双方按该合约的交割结算价进行结算。
ਫ਼(二)交割货款结算:买卖双方的交割货Μ款按仓单的标准重量(纯重)进行结算。交易所只对੫会员进行结算,买方客户的货款须通过买方会员转付,卖方客户的货款须通过卖方会员转收。
Ñ 交割货款的计算સ公↑式:
≈ 交割货款=标准仓单张数×每张仓☼单标准重量(纯重)×交割结算价Ψ。
(三)交割发ⓖ票◈:交割时Ε统一开普通发票。
(四)交割发票流转:由卖方非经纪会员或客户开普通发票给交易所,交易所开《黄金结算专用发票》(发票联)给买方非经纪会员或客ó户,并向卖方非经纪会员或客户提供《黄金结算ω专用发票》(结算联),《黄金ਊ结算专用发票》的存根联由交易所留存。
客户Āf;与交易所间的发票和单据传递须Ú通过会员单位Γ进行。
卖方应当在最后交易日Ë后五ક个ⓡ工作日内提交符合交易所规定的发票。
在交割期内,卖方会员按规定办妥标准仓单事宜,交易所当日结算时清退其相应的保证ੇ金。卖方最后交易日࠷后第三个工作日闭市后未办妥交割发票事宜的,交易所当日对相应交割头寸以该合约交割结算价Ì收取不低于15%的保证金,该保证金在卖方会员办妥交割发票事宜后清退。
第二十五条 黄金⇔入库溢短结算及发票流程
ì(一)入库溢短结算:黄金的入库Ǝ溢短按溢短结算基准日前一交易日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最近月份黄'金期货合约的结算价进行结算。
(二)溢短相关票据:正溢短由黄金存入企业向交易所开具普通发票è;负溢短由交易所向黄金存入企业开具《黄金结算专用发票》(发票φ联),《黄金结算专用发票》的存根联和结´算联由交易所留存。
ࢵ
(三)溢短结算货款÷的计ਖ਼算公式:
溢短结算货款=溢短×Ċc;溢短结算基准日前一交易日交易所挂Ąf;牌交易的最近月份ય黄金期货合约的结算价。
Κ第二十六条 黄金出库溢短结算οΦ及发票流程
(一)未经过交割的标准仓单提货出库溢短结算:会员或客户(提货方)将持有的未经过交割的标准仓单提货出库时,溢短按溢短结算基准日前一交易日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最近月份黄金期货合约的结算价进行结算。正溢短由交易所ખ向提货方开具《黄金结算专用发票》(发票联),《黄金结算专用♡发票》的存根联和结算联由交易所留存;负溢短由提货方向交易所开具普通发票。
(二)经交割持有的标准仓单提货出库溢短结算:会员或客户将经交割持有的标准仓单提货出库时,溢短按溢短结算基准日前一交易日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最近月份黄金期货合约的结算价进行结算,并由交易所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买方会员或客户提供的《交割结算单》、《标准仓单出库确认单》、《溢短结算单》按其实际交割货款(由交割货款和溢短结算货款组成)和提货数量,代交易所向买方会员Ω或客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记账联由交易所留存。对提货方会员单位或客户为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Î溢短结算货‹款的计算公式:
溢短结算∪货款=溢短×溢短结算基准日前一交易૮日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最近月份黄金期货合约Υ的结算价。
第二十七条 买方会员或客户提货出库时实际交割货款由交割货款和溢短结算货款组成,其中交割货款按后进∴先出法原则确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价Œ、金额和税额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实 际交割货款=交割货款+溢短结算货款;☏ćd;
ત
实际Η交割价=实际—交割货款÷提货数量;
ë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价=实际交割价÷(1+增值税税率ਯ);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金额=数量×增值税专用ƿ发ૌ票的单价ਨ;
增值²税税额=ƿ增值税bd;专用发票的金额×增值税税率。
第ï六章½ 期货转'现货
第二十八条 期转现是指持有方向相反的同一月份合约的ફ会员(客户)协商一致并向交易所提出申请,获得交易所批准后,分别将各▤自持有的合约按交易所规定的价格由交易所代为平仓,同时按双方协议价格进行与期货合约标的物数量相当、品种相同、ß方向相同的仓单或提单等的交换行为。
未到期黄金期货合←约可通过期货转现货的ઢ方式á进行实物交割。
第二十九条 期转现的期限为欲进行期િ转现合约上市之日起至交割月份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含当日)止。
持ਫ਼有同一交割月份合约的买卖双方会员(客户)达成协议后,在期转现期限Û内的某一交″易日(申请日)的14:00前,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向交易所提交办理期转现申请。
用非标准仓单交割à的,买卖双ⓤ方会员(客户)ૉ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提供相关的买卖协议和提单复印件。
第三十条 期转现适用于交易所Ã黄金期货的历史持仓,不适用∪在申请日Ó的新开仓。
第三十一条 期转现的交割结算◘价为买ਠ卖双方会员(客户)达成的协♡议价。
第三十二条 申请期转现的买卖双方会员(客户)原持有的相应交割月份期货ü头寸,由交易所在♠申请日的15:00之前,按申请日前一交易日该合约的结算价平仓。
第三十三条 期转现中使用Ð标准仓单的,期转现的票据交换(包括货款、仓单)通过交易所进行,期转现的交易保证金按申请日前一交易日该合约结算价Ò计સ算,票据交换在申请日后一交易日14:00前在本交易所内完成。
第三十四条 期转现中使用标准仓单的,卖出方应在办理期转现手续后七日内向交易所提交普通发票。交Α易¹所在收到卖方提交的普通发票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内向买方开具普通发♬票,并退付卖方期转现的交易保证金。
未按时提交普通发票的,≈参照《上海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ਫ》中迟交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期转现中使用非标准仓单的,货款与单据流转根据买卖双方会员(Ï客户)的约定,可通过交易所进行,也可由买卖双方会员(客户)直接进行。在此交ϖ割过程中产生的纠纷由买卖双方会员(客户)自′行解决,交易所不再承担相应的履约担保责任。
第三十六条♠ 通过交易所结算的期转现的交割货款采用内转方式σ办理。
Â
∑ 第三十七条 未按憨本章规定的期限完成交割的,按本交割细则中有关交割违约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对非善意的期转现Ξ行为,按《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处理Ï。
第三十九条 交易所将及∼时公布期转现的有关信息。
â ⌉第七章¾ 费 用
第四十条ઝ 交割Β费用
进行实物交割的双方应ⓢ分别向∫交›易所交纳0.06元/克的交割手续费。
δ第≥四十一条 调运ઽ费
交易所为满足货主择ੋ地交金、提金ખ的需∝要,负责各指定金库之间的金锭调运工作。在仓单生效日和发货通知日,由交易所通过会员向货主收取调运费。调运费标准另行公布。
第四十二条¯ 金锭出入库和在库期间发生的费઼用项目和标准由交易所核定,另ς行公布。
⌉第ąc;四十三条 金锭的仓储费由交易所定期代收代付。
第八章 ó交割–违约ⓢ
第四十四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交割ñ违约:
(»一)在规定交割期限内卖方未ⓣĀf;能如数交付标准仓单的;
(二)在⊃规定交割期限内买æઍ方未能如数解付货款的;
(三ੑ)卖方交付的金锭不符合规定标ⓩ准的。
第四十五条 计算买ੜ、卖方交će;割违约合约数量的∉公式为:
卖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手)= 应交标准仓单数量ⓦ(手)-已交标准仓单数量(⇐手)
买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手)=(应交货款-已交ઘ货款)÷交割ੜ结算价∞÷ 交易单位
在根੦据买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计算交割违约金额时,应当在买方相应的保证金中预◊留违约部分合约价∋值20%的违约金和违规惩罚金。
± 第四十六条 发生交割违约后,交易所于违约ⓞ发生当日16:30以前通知Þ违约方和相对应的守约方。违约通知通过会员服务系统发送,会员服务系统一经发送,即视为已经送达。
第四十七条 构成交割违约的,由违约方支⌈付违约部分合约价值(按交割结算价计算)20%的违约金给ੇ守约方。交易所退还守约方的货款或者标准仓单,终‹止本次交割。
第四十八条 §若买卖双方都违约的,交↔易所按终止交割处理,℘并对双方分别处以违约部分合约价值5%的违规惩罚金。
第四十九条 终止交割后,交易所的¸担保责›任终止。
第五十条 会员发生部分交割违约时,违约会员所接标准仓单或所得货款可用‡于违约处理。
第五十一条 会员在实物交割环节上蓄意违约”,按《ਭ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će;
第五十二条 发生违约行为的会员当事人及指定交割金库有义务提供与违约行为相关的证据材料。会员拒不提供证据的,不影响对违约事实的认定。“
第五十三条 货主与指定交割金库就交收的金锭检验👿结果发生争议时,一般通过双方会验的☏方式解决。也可提请交易所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复઼验,复验结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四≈ધ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于交易所。
第五十五条 本细则所称“毛重”是指金锭(不含包◑装)的重量,“纯重”是指金锭中纯金的重量,纯重=࠹Ċa;毛重×金含量(成色)。
第五Ξ十六条Ι 本细则未尽事宜,参照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及业务实施细则有关ú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细Ċc;则自2022年8月1日Μ起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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