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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基金报记者&nb❄sËp;颜颖
ૠ 中资券商海外“踏浪”,还需注∪意依法合规γ前行。
近日,证监会向行业内发布机构监管情况通报称,行业总体完成≅境外子公司规范整改收口工作,但个别公司整改工作较为复杂,在境外子公司股权架构、业务范围、章程等方ê面仍存在部分未完成整改事项。ϑ
针对各Āf;家机构存在的问题,证监会区别情节轻重,分别对海通证券、信达证券采取责令改正、ς同♥时对分管高管和合规总监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管措施;对中信证券、光大证券(维权)、诺安基金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对中金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6月10日,证监会曾一次性公布7份行政监管措施,印证了此次监管通报的内容。
为何此次被点名的公િ司多为大型券商?监管表示,这与其走出去较早、海外收购行为较多,导致整改工作量相对较大、耗时相¼对较长具Î有一定关系,但也与其在整改过程中主观态度不积极或工作不认真相关。希望全行业引以为戒,持续加强对境外子公司的管控,压实母公司主体责任,防止问题反弹。
来λ∅看੍详情——
四&#ffe1;大问题遭监管点名
此次监管通报显示,经梳理排查,虽然行业总体落实ñ《境外办法》各项要求,但有个别公司φ整改工作较为复杂,仍存在部分未完成࠷整改事项,主要包括四大问题,涉及5家券商和1家基金公司:
一是个别公司境外子公司ਭ股权架Š构不简明清晰ࢵ。
中Λ信å证券存在控股平台下设控股平台„、专业子公司下设专业子公司、SPV下设子公司、股权架构层级多达8层等问题。
诺安基金在只有1¸家持牌子公司的情况Ë下,设有2层3控股平台,层þ级较为冗余。
光þ大证券未完成至少1家子公司、1家SPV的注销,☼以及11家子公司、3家SPV憨的层级调整。
中金公司仍有46家冗余的SPV未完成清理和2<2家SPV≡未完成层级上翻。
≡ 二是个别公司境外子公司Œ、返程子公司业务范围不合੦规。
海通સ证券境外子公司返程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从事Í的商业保理业务未按期清理,该业务不属于“融资租赁”业务范围,境外子公司以自有资金所投资境内项目亦未完成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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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达证券返程参ⓢ股公司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
中信证券存在境外子公¼司从事非金融π੧相关业务(房地产基金管理)和返程子公司从事咨询、研究等业务的问题。
©α光大证券境外子公司从事的移民服务不属于金融相关业务范畴,存量业务未按期完成清理。
中金公司返程∀子公司从事中金公司自用房地产投资开发项目,业务范围不符合规定,且中间链条较长、易š游离于监管之એ外。
三👽是个别公司境外子公司章程未及时修订。
海通证券、信达证券、中金公司三家ω,均未对照《境ⓗ外办法》有关规定修订境外૨子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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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Æ个别公司工作程序与整改态度存在问题ઝ。
ℑ海通证券境外子公▤℘司下属至少12家机构(包括3家子公司、9家SPV等)的设立未按规定履行或者履行完毕备案程序,公司境外股权架构梳理以及整改方案制定工作不认真,存在重大错漏。
信达证券整改积极性不ⓦ够,ⓚ工作进展缓慢,对相关承诺事项的作出和执行较为随意。
中信证券2015年设立的境外子公司,ૡ未按照当时ζ《证券法》的规⊕定报证监会审批。
诺安″基金相关境外子公司非全资设立,与上报证监会的设立方案不一致,但公੩司未曾就上述设立方案的重大调整报告证监¯会,后亦未按期完成该子公司的注销或者全资收购工作。
§涉事公司已接罚ü单
6月10日,证Æ监会曾👽一次性公布7份行政监管措施,印证了此ζ次监管通报的内容。
从上述监管通报问题来看,海通证券及信达证券涉及问题较多,情节较重。对此,证监会对海通证券、信ો达证券采取责令改正、同时对分ા管高管和合规总监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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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证监会对中信证券、光大证券、诺安基金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对中金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不过ćc;,对于诺安基金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尚未在证监会监管措施版块进行公示。ઝ
为何此次涉及的公司多ૄ为大型券商?监管也给出了解释:本次未完成存量整改的公Ζ司多为行业规模居前的证券公司,这与其走出去较早、海®外收购行为较多,导致整改工作量相对较大、耗时相对较长具有一定关系,但也与其在整改过程中主观态度不积极或工作不认真有相关性。
在此之前,2021年11月,财通证券"也因财通国际投资、财通证券(香港)等子公司存在问题,被监管认为对境外子公司风险管控不…到位,信息技术系统保障不足,Ó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不完备,被责令改正并提交整改报告。
根据中证协数据,2021年中金公司、海通证券两家境外子公θ司业务收入占比营收均超过20%,华泰证券、山西证券两家分∃别为16.64%、14.17%,亦超过10%。另有6家券商境外子公司业务收入为负,વ拖累母公司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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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完成👿规范整改工作
除了点出部分公司整改中存在的问题外,监管在此次通报中公布了行业境外子公司Ì的整改成效,整体按期落实整改。经过3年多的整改,境ਲ਼外子公司股权架构大幅简化,非金融相关业务基本ਠ剥离,对境外子公司管控进一步加强。
金融机构的“出海”,已有多年历史。早在2008年,证监会发布《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在香港设立机构的规Ċb;定》,此后证监会机œ构部曾在2009年、ö2011年陆续发布相关文件,规范证券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
政策支持下,各家券商、基⊗金公司纷纷“出海”,积累了开展国际化经营的初步经验。截至20ઙ17年底,我国境内有31家证券公司、24家基金管理公司在境外设立、收购了56家子公司。但在发展中,相关问题也不断暴露,包括境内母公司管控不力、盲目扩张业务、组织架构复杂化等。
2′018年9月,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对证券基金经营机ਬ构在境外设立、收购子公司或者参股经营机构的行为进行规范。
彼时监管要求,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坚持“突出主业、稳健经营、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资本约束、内控有力”的原则,统筹规划国际化发展战略,引导境外子公司集中力量做大做′强主业,清理精减业务体系和组织架构,完善法Ø人治理,建立集体决策程序,提升合规、内控和风险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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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按照“聚焦主业、架构Þ清晰、管控有效†”的原则,强化了证券基金公司在境外设立经营机构的监管要求,并明确存量境外子公司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3年内完成整改(截至2021年9月25日)。
ⓓ 具体到整改效果上,证监会指出,在股权架构简化方面,整改前有♩13家证券基金公司境外子公司层级达到五级及以上,2家证券公司层级 甚至多达八级;全行业境外子公司(含SPV)数量多达约1200家。
截至ⓡ2021年9月25日,除3家证券公司外,五级及以上子公司已清零,专业子公司下设专业子公司、SPV下设‹专业子公司等嵌套问题已基本解决,全行业境外子Þ公司数量减至约970家,较整改前减少约19%。
在聚焦主业方面,整改前,有22家公司的境外子公司经营物业代理、移民、房地产基金Ċb;管理等非金融相关业务或者放债业务,严重脱离主业;有15家公司的境外子公司在境内返程设立子公司从事私募基金管理、另类投资、房地产、融资租赁等业务,与母公司同业竞争,背离境外子公司设立初衷。
整改后,除个别证券公司外,其余20家公司的非金融相关业务ò和¢放债业务全部清理完毕;8家公司清理完毕返程子公司的相关业务,其他公司基本仅有少量的存ࢵ量业务未清理,未发生新增不符合《境外办法》规定业务的情况。
编辑:ਖ਼舰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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