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期披露公司债券2021年年度报告 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被采取责令改正措施

发布日期:2022-07-26 17:1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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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福建¹证ਰ监局 ο

  ૧关于对天¤广中茂થ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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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Ýਖ਼ 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作为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发行人,未能在2022年4月30日前披露公司债券2Ò021年年度报告且截至目前仍未披露,违反了ਭ《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九条第(一)项、《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要求如下:你公司应切实履行披露定&#266a;期报告的法定义务,公司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勤勉尽职‹,努力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消除2021年年度报告无法按期披露的障碍并披露年度报告,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证广大投资者知情权。

  你公司应在收到之ä日起2个工作日内披露本决定书,在3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整改报告应当包括对照决定书逐项落实整改措ζ施、预计完成时间、整改责任人ત等内容。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  福建证监局         મ  

  2022年7月º÷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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