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期披露公司债券2021年年度报告 福晟集团被采取责令改正措施

发布日期:2022-07-26 17:1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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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થ源:福建证监ϑ局

  关于对福ੑ建福晟集团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½ 福建福晟ù集ਰ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作为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发行人,未能在Ç20ૌ22年4月30日前披露公司债券2021年年度报告且截至目前仍未披露♠,违反了《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九条第(一)项、《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  根据《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切实履行披露定期报告的法定义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勤勉尽职ࢵ,努力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消除2021年年度报告无法按期披露的障碍并披露年度报告Ņ,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证广大投资者知情权。

  你公司应在收到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披露本决定书,在30个工作૩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整改报告应当包括对照决定书逐项落实整改❄措Í施、预计完成时间、整改责任人等内容。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263c;ç福建证监局      &#25c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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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7月2ઽ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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