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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黑龙江证监局
关于对黑龙江省明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થ施的ી决定(ñ监管措施〔2022〕8号)
℘黑龙江省明峰Â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00560635741∅B)截至2022年4月30日,未≥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你公司至2022年5月9日才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ú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现提醒你公司及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规范运作水平,依法履行非上市公众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 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黑龙江证监局&nbćd;sp; Þ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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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Û2022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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