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一船舶公司女员工在工作中因高温中暑不幸身亡,保险公司却以按相关条款“无需承担责任”为由拒绝赔偿ⓦ。此ⓘ事一经曝૦光,便引起网友热议。
工作ê中暑死亡 ∇保险公司拒赔
据上海浦东法院通报,刘女士是一家船舶公司的员工,2019年8月ⓞ在船舱内工作时因高温中暑,经抢救ડ无效<死亡,人社局认定其为工伤死亡。
此前,刘女士所属公司为员工投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每人的保额为40万元。在刘女士去世后,»其家Ë属要求保险公司进行赔付却遭拒,故诉至上海浦东法院。
刘女士家属认为,刘女士属于意外伤害死亡,保险公司应进行▩理♧赔™。
而保险公司却辩称,刘女士是因中暑死亡,医学上属于疾病એ而非意外,根据保ਮ险条款中的ø免责情形,公司无需承担保险责任。
争议焦点ψ:保险公司是ਠ否承担保险责任?Ċc;
ઍ 上海浦东法院表示,首先,刘女士因中暑而死亡,直接原因系ⓢ由外来因素所致,符合意外伤害的外来性ਫ਼特征;并且她在工作时发生中暑事故,没有证据显示死亡是其自身疾病导致,故刘女士的死亡符合意外伤害的情形。其次,被告提出中暑属于疾病范畴,依据不足,不予采纳。
综上,上海浦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司为刘女士投保意外险,®而刘女bc;士的死亡系意外身故,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判决其支付保险金40万元,二审予以维持。
中暑身亡属👽不属于意外∫险的赔付范围?
本案的主审法官表示,我国《保险法》仅明确了意外伤害险制度,但对何为“意外伤害”未作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纠纷时,一般会结合保险合同的具体内容、被保险人的过往身体状况、导致死亡的最直接原੍因等,确定是否符合“意外伤害”情形。若确实符合,且保险合同中未对中暑致死作约定的,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承担理赔☎义务。
那么▒,有保险公司担责,用人单位就能免责吗?法官提醒,保险理赔并不能完全免除用人单位负有的法定义务,更不能以此无底线地要求员工从事危险作业,否则,劳动者有权拒绝ζ执行。
ⓤ(♣来源:险联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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