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ઘ 来源:浙江证监Ã局
关于对浙€江优森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ô定
▣ 浙江优森λ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张国栋:
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截至2022年4月30日,Ņ浙૨江优森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未披露2021年年度报Ú告。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张国栋未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及张国栋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ψ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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Μ 浙江证监࠹局
Ι 2Ó022年7月25日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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