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2日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海防务(维权)ⓢ”或“公司”)公告,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 [2022]16号),2021年12月16日,公司公告称收到ω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经查明,天海防务存在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重要合同进展情况等违规违法事实,涉嫌虚增利润总额3, 946.44万元,占天海防务2017年年报利润总额的18.16%;未按规定及时披露相关重要合同进展情况。根据上述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14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天海防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对其全资子公司金海运时任执行董事李露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 金海运时任常务☞副总经理 王志宏、时任财务负责人翟宏玲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对金海运时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兼任天海防务副董事长吉春林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对天海防务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刘楠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对天☏海ચ防务时任财务总监兼任金海运财务总监白雪华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ણ 根据最新司法解释,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披露的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人民法院应当ê认定为虚假陈述。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原告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原告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北京Ë浩云律Ò师事务所bc;吴宝明律师提出:
Λ ▒一、索赔区间:શ
天海防务(代码:300008)暂定索赔પ征集条件为:2018年4月21日至2021年1月25日期间ય之间买入,并且在2021年1月25日收盘时还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天海防务维权入口)
‰ 二、相关&#ffe0 ;材Ād;料:
1、身份证复ફ印件一↵份;
2、加盖证券公司营Ï业部印章的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或开户确¨认੭单;
3、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股票ä交易∀‰对账单原件。
⊕ a0;三、委托流程:ì
投资者打印交易对账单等材料并通过微信/邮箱等方式发送给我团队,初步核对是否符合申报条件→邮寄材料→办理¸委⊥托手续→一两周内核损损失金额→建立案件沟通群→律师团队展d0;开立案及诉讼工作
四、律师费π用:É
风险代理,前期无律师费,案ૢ子结∼束拿到੫赔偿款后再支付律师费。
(本文由北京浩云律师事务所吴宝明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观点。吴宝明律师,北京浩云律师事务所主任 、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曾在高校担任法ઐ学教师,先后在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北京安迪律师事务所执业)¤
24小时滚动播报最新的财经资讯Ñ和视频,更多粉丝福利∇扫描二维码关注(sinafinanÆce)
新浪财⇐经意见反馈▩留言ઢ板
All Rigਜ਼hts Reserved 新浪Γ公司ઞ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