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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苏证监局
૦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Η份有限公司:
∧ 经查,你公司Ø存在以ï下违规行为:
2022年7月15日,你公司披露《2022年半年度业绩预告》(公告编号:2022-069),预计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归母净利润)为4,000万元至6,000万元。¾2022年7月26日,你公司披露《2022年半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公告编号:2022-070),对2022年半年度业绩预告予以修正,修正后的归母净利润为-3,000万元至-1,500万元。你公司业੍绩预告与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之间差异较大,且涉及盈亏变化,信息披露不û准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ø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依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强化信息披露管理,严格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相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提高规范意识和履职能力。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੬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Ω监ૢ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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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π022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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