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华晨集团承销业务中涉及的部分事项尽职调查不充分 中金公司收辽宁证监局警示函

发布日期:2022-08-11 15: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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²  来源±:辽੒宁证监局

  关于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ਯ措施的决定[2022]15号

  经查,你公司作为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2019年公司债券的牵头主承销商和2019年第一期债券(债券简称19Ψ华集01)的主承销商,存在对承Ú销业务中੢涉及的部分事项尽职调查不充分等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七条的规定。&#ffe1;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Ρ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及相关人员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依法合规开展债券承销工作,提高执业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Θ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Ņ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Î止执行。

  辽宁证&#25d3;监∉局

⊂é  2022年Σ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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