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通证券收辽宁证监局警示函 承销华晨集团债券业务尽职调查不充分

发布日期:2022-08-11 17:4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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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ࢮ来源:辽宁ς证监局

  关于ù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2022]17号

 &#25b3;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作为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2019年公司债券的η联席主承销商和公开发行2020年公司债券(债券&#25b2;简称20华集01)的主承销商,存在对承销业务中涉及的部分事项尽职调查☞不充分等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七条的规定。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Œ》第五十八条规定,我局决Ξ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及相关人员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依法合规开展债券承销工作,提高执业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ü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੧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જ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å ❄辽宁੏证监局

  20ਰⓘਊ22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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