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兴化经发公司债券申报发行审计项目存六大问题 亚太会计所及2名CPA收警示函

发布日期:2022-08-12 16:3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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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222e;源:江苏证û监૎局

  江苏证监局关于ਲ਼对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魏彩虹、赵芸卿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ખ

  ù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魏੊彩虹、赵芸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È国证券法》等相关法规,我局对你们执业的兴化市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化经发或公司)公司债券申报‡发行审计项目੤进行了检查。经查,你们在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Ζ一、营业收入和૜营业成ર本细节测试执行不恰当

  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主要来源土é地整理开发和代建工程,其他业务收入主要为租赁收入,其中土地整理开发以土地出让金返还款确认收入,代建工程业务按实际工程造价成本加成20%收取回购款确认收入。你们将收入列为财务报表层次重大错报风险,底稿中代建工程业务👿收入和成本无明细表,相关成本无法与营业收入进行匹配,亦无法与存货项目进行匹配。你们未对代建工程和土地整理开发成本进行核实,仅依赖获取的相关协议和政府部门出具的文件确认收入和成本,2020年度执行的其他业务收入细节测试中你们抽取的均为费用类凭证,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规定。

 Ù 二、未对大额政府∀补€助执行充分的审计程序

  2019年♣、2020¶年公司均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通知确认了大额政府补助,计入其他收益,对财务报表影响重大。2019年度你们获取相关通知复印件并执行了σ细节测试,但获取的审计证据不适当;2020年度你们仅获取相关通知复印件,未执行其他核查程序,审计证据不充分,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规定。

  三、借款费用资本化审Ó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公司将利息支出全部资本化计入存货,你们未对利息支出是否符合资≥本化੨条件进行核查,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ਮ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规定。

  四³、存货ø监盘审计程序执行γ不到位

  除土地外,你们未对ⓒ财务报表重要的其他存货进行监盘和说明,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ℜ具体考虑(2019)》第四条规定。

  五、投资∼性 房地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2020年,公司将部分存货转为投资性房地产,并采取公允价值模式计量。你们未对上述资产是否符合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条件进行∇核查,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ò6)》第十条规定੏。

  六、બ未α关注ત大额其他应收账款的可回收性

  公司2019年、2020年年末其¾他⊆应收款金额&#266c;均较大,且大部分账龄在一年以上,你们未对其可收回性进行核查,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规定。

  Í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Ñ六条的规定€,其中签字注册会计师魏彩虹、赵芸卿对相关问题负主要责任。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你们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及相关执业规范的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提高审计执业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ੜ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Ρ苏证监局

ਫ  2022年8૮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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