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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重庆证ૉû监局
৻ 关于对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罗韶颖、易ϒ琳√、王骏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પ公司及罗韶颖、੧易琳、王骏:
એ经查,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í代码9150000045041506X3)存在以下问题:
一、2022年1月⁄29日,你公司披露《2021年度业绩预减公⇒告》,预计2021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9015万元左右。2022年4月28日,你公司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2021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为-205361.04万元,并同步披露《2021年度业绩预告更正公告←》。你公司实际业绩较业绩预告由盈转亏、金额差异大,信息披露不准确。
二、你公司未ઽ对2021年年ã度业绩预告及2♧022年一季报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2〕17 号,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5号》)第Ó六条、第七条规定。
你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裁💼罗韶颖、副总裁兼财务负责人易琳、董事会秘书王骏对上述第一项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时任董事会秘书王骏对上述第二项ℑ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根据《信息披露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及《监管指引第5号》第十六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罗韶颖、易琳、王骏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充分汲取教训,૩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强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加强内幕信息管控,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切实勤勉尽责,促使公司规范运作,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ø平。
Ņ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ù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છ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 重庆Ād;证监દ局
“ Ï202∅2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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