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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Θ:浙江证监局
关于对通策医疗股份有限公ˆ司及相关人员👽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通策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吕建明、王毅、张华Ξ:
€ 经查,我局发现通策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Μ简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一、关联♫交易未¯披þ露
ⓠ2021年10月19日至12月30日期间,公司与实际π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涉及金额14,320Ċb;万元,但公司未按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且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财务资助及૩投资出≠资情况披露不准确
(一)未同比例提അ供财务资ρ助
根据2017年12月9日公司披露的《关于向银行融资并签ß署〈浙江通策眼科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融资方案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相关方将按照持股比例提供财务资助。经查,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方在2018-2020年期间未同比例提供财务资助,其他股东截至检查日‡未提供财务资助。财务资助实际情况与公♨告披露不符。
‰ (二)未ચ同比例出资⇑
公司投资壹号基金的公告中称“货币形式逐期同比例出资”。公司2021年10月19日向壹号基金出资14,326.79万元,吕建明2021年12月30日出资1.5亿元;⁄其他方截至‰2022年7月1日累计出资1.5亿元,尚有5,000万元出资款未到位。其他方出资的实际情况与公告披露不符。
三、上&市公司独ℜ立性欠缺
在印章管理上,公司存在与Š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方印章管理使 用同一个OA系统进χ行审批的情形。在人员管理上,存在公司财务人员同时申请使用上市公司印章和关联方印章的情况。在资金管理上,存在关联方资金支付由上市公司财务人员审批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三十九条和第 四十一条以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六十八条规定。公司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吕建明、总经理兼财务总监王毅、董事会秘书张华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强化财务核算,完善内部控制,„提升规范运作意识,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ઘ。
Ν 浙江ੋ证੬监局
⊃ð202ϖ2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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