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大通、ST海投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投资者可索赔

发布日期:2022-08-26 12:55:06

  2022年8月25日晚间,*ST大通(维权)、ST海投(维权)双双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显示,两家上市公司分别于2021 ­年9è月3日、于 2021 年12月16日收到证监会的《立案告知书》,并同时于2022 年8月25日收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根据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显示,*ST大通涉及的主要违规行为是:深大通 2016 年、2017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15 年至 2017 年,视科传媒(深大通收购的子公司)及其子公司与夏东明(视科传媒原股东)开发的浙江普弘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君亭实业有限公司等17 家客户,签订了 24 份业务合同。经查,上述广告业务涉嫌虚构。截止 2018 年 12 月 31 日,上述业务回款不完∏全或未回款。普弘文化、君亭实业、棋瑞贸易等客户的业务回款来自夏东明或者其控制的账户。上述行为导致深大通累计虚增收入 161,644,548.90 元,相应虚增利润总额161,644,548.90 元,其中,2016 年虚增营业收入 96,412,442.87 元,相应虚增利润总额 96,412,442.87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31.4%;2017 年虚增营业收♨入65,232,106.03 元,相应虚增利润总额 65,232,106.03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4.5%κ。深大通披露的《2016 年年度报告》、《2017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ST大通维权入口)

  ST海投涉及的主要违规行为包š括:一、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关联担保、关联交易事项。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为海航实业向湖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借款 4.00 亿元提供担保的情况;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为海航商控向中国华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借款 5.21 亿元提供担保的情况;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为海航商控向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新兴支行借款 12.00 亿元提供担保的情况;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为海航物流向龙江银行借款 14.64 亿元提供担保的情况;º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为关联方借款提供银行存单质押担保及相关的关联交易情况;二、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股权转让相关事项。(ST海投维权入口)

  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云律师表示,*ST大通、ST海投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两家上市公司涉及的违规内容已经明确,投资者可Ä以依法索赔。暂定:于2017年4月15⊃日至2021年9月7日之间买入深大通,并且在20√21年9月8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深大通的亏损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于2017年4月25日至2021年4月29日之间买入ST海投,且在2021年4月30日之后卖出或持有ST海投的亏损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

  (本文由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੭合伙人张云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的观点。张云律师,江苏振泽律师事务ਭ所合伙人,法学硕士,对证券金融类法律有着深入研究 ,从事证券诉讼多年,积累大量为投资者胜诉获赔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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