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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中国证券报·中证金牛座记者独家获悉,为进一步规范券商IPO投价报告的形成过程,防范利益冲突,强化分析师执业独立性,提升投价报告专业性,充分发挥投价报告在发行定价中“锚”的作用,©中国证券业协²会近期组织起草了《证券公司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执业行为规范(征求意见稿)》,并于近日向行业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共二十七条,对Ąe;承销团⋅成员撰写投价投告、分析师跨墙管理、分析师与投行部门交流等进行了规范,还对分析师的调研及路演行为、投价报告的盈利预测和估值结论,以及分析师向发行人及投行业务部门核实投价报告相关信息等提出∏规范要求,其中明确了八类禁止行为。
ⓚ来源:证券公🙀司
规范分析师与投行Ι部门的્η交流
根据征求意见👽稿,券商应指定至少一名证券分析师参与撰写投ü价报告的相关工作。参与撰∪写投价报告相关工作的所有研究人员都应事先履行跨墙审批手续。参与跨墙的证券分析师一经确认,不得随意调整。
撰写投价报告相关工作过程中,投行业务部门人员与证券分析师可以就分析师跨墙参与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基本情况进行交流,但是不得就分析师ƿ的盈利预测与估值等投资分析内容进行交流。上述交流必须有证券公司的合规部门人员陪同或参加,包括但不限于邀请合规部门人员参与座谈会、互发邮件抄送合规部门人员、电话交流邀请合规部门人员参♤与,以及其他必要的交流形式。
撰写投价报告相关工作过程中,禁止投行业务部门人员、股票发行与承销部门人员、发行人与证券分析师通过单独或者共Î同组织见面会、讨论会等各种线下及线上会议等Ÿ方式,讨论分析师的盈利预测与估值等投资分析内容以及发行定•价范围。中国证监会或中国证券业协会允许的情况除外。
Β ⓘ盈利预测和估值结论∉应由分析师独立决策
根据征求意见稿,投价报告的盈利预测和估值结论,均由证券分析师Χ独立决策。发行人、投资银行业务部门人员、股票发行与承销部门,以及其他证券公司内部相关利益人员和部门,均不得采用任何理由及方法对证券分析师施加Ô压力,以达到影响盈利预测和估值结论的目的。禁›止行为包括:
(一)更ⓘ改发行人行业归属,要求证券分析师σ根据指定行业进行估值比较→;
(二)干扰证券分析师对盈利预测的假设判断,要求证券分析师Τ参考发行人、投◊资银行业务部门人员或任何第三方的预ੜ测结果进行盈利预测;
(三±)向证券分析⊕师提出估值范围的要ય求;
(四)对投价报告的估值方法、估值参数、可比公司选择等内容提要求,干扰证券分析师独立ઘ做出੪估值结论;ੜ
(五)以其他承销商Ε意见、í战略配售对象意见等第三方意见为借口,要求证券分析师调整估值ਊ结论;
(六)在报告完成之前向证券分析À师询问∠报告盈利预测和估值੫结论,或索要含有估值结论的财务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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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通过研‡究部门主管、投价报告质量及合规审核人ૉ员间接影响分析师的分析与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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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任ਯ何可能影响分析♪师独立判断的行为。
禁止对外Τ泄露投价报告−内容规范分析师参加路演行为
根据征求意见稿,投价报告撰写及审核完毕后,应由研☼究部门按规定提供给股票发行与承销部门,再由股૯票发行与承销部门按规定提供给网下投资者。除∞此之外,研究部门及证券分析师不得将投价报告及报告相关工作底稿提供给其他人员。
证券分析师在跨墙参与撰写投价报告相关工作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信息保密要求,▥妥善保管投价报告相关书面或电子文稿,禁止对外泄露发行人ξ未公开信息及投ℜ价报告内容。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刊登前,证券分析师不得对拟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进行项目相关ઢ的路演活动。证券分析师不得在发੨行人和主承销商组织的面向拟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进行的路演推介૯活动中发表意见、观点。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刊登后,证券分析˜师可以对网下投资者进行路演推介,但应当与发行人路演推介分别进行。证券分析师路演推ࣻ介内容不得超出投价报告及其他已公开信息范围,不得对投资者报价方案提出建议,不得对股票二级市场交♪易价格作出预测。
编Θ辑:ਯ亚Υ文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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