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及时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南都电源及相关人员收警示函

发布日期:2022-09-05 17:4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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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浙‘江证监઴局ર

  关于对浙江南都电源&#260f;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ffe0 ;定

  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áˆ、王海光、朱保义、曲ο艺、王莹娇:

  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³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都电源)存在以ϑ下问题:

  2019年1月至2021年12月,南都电源与安徽宝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省金鸿再生资ò源科技有限公司的交易事项属于关联交易,公司未完整识别并确认关联方,未及时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直至િ2022年4月27日进行补充审议并于4月29日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十八条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四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时任董事长王海光、总经理朱保义、董秘曲艺、时任财务总监王莹娇对此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ધ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੬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组织公司完善内部控制,从严进行关联方的识别,严格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和信息披露义务,防范类似情况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അ  浙江证ક监局ℜ

 Ψ 2022年9Ë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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