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源精制再收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涉虚增利润投资者可索赔

发布日期:2022-09-07 17:0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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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9月6日Ï晚间,利源精制(维权)发布《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显示: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1 ટ年 5 月 26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吉证调查字 2021002 号),2022 年 9 月 6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送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Ú(吉证监处罚字〔2022〕1 号)。(利源精制维权入口)

  根据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显示,利源精制涉及的违规包括:一、利源精制 2015 年、2016 年、2017 年年度报告披露的营业收入存在虚假记载;二、利源精制 2015 年、2016 年、2017 年、2018 年年度报告જ披露的在建工程余额、固定资્产余额、固定资产折旧存在虚假记载;三、利源精制 2015 年、2016 年、2017 年、2018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利润总额存在&#256d;虚假记载;四、利源精制 2015 年、2016 年、2017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货币资金余额存在虚假记载。

  在此次证监会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前,早ઘ在2020年7月利源精制就因为其他违规第一次遭证监会行政处罚。第一次行政处罚下达后,数百名投资者参与了索赔,辽源中院一审虽然判决投资者胜诉,但是时段非常短,仅੘有几个月,在随后二审中,吉林高院认为:利源精制股份公司作为上市公司是信息披露义务ਬ人,其先后实施六项虚假陈述行为,均被证券监管部门行政处罚。一审将大股东股权质押虚假陈述定性为“不属于利空信息”,未确定2016年2月2日为侵权行为实施日,并将该项虚假陈述从影响股票价格发生明显变化的原因中排除,缺乏充分依据,属于基本事实认定不清,故裁定撤销一审民事判决,发回重审。

  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云律师表示,针对第一次行政处罚的索赔时段预计为:在2016年2∃月2日到2018年7月28日之间买入利源精制,且在2018年7月28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符合条件;而针对此次&#256e;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暂定:于2016年3月30日至2021年5月26日之દ间买入利源精制,且在2021年5月27日之后卖出或持有利源精制的亏损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

  (本文¦由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云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的观点੉。张云律师,江苏振泽律师事ø务所合伙人,法学硕士,对证券金融类法律有着深入研究,从事证券诉讼多年,积累大量为投资者胜诉获赔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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