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重疾险后患肿瘤

发布日期:2022-09-13 07:43:01

  ⋅记者 | છ冯赛琪>

  投保î人通过第三方平台为ૢ自થ己买了一份重疾险,之后患上肿瘤住院治疗,当他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却遭到拒赔。

  之后,他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法½院一审时,保险公司被判不担任何责任,到♠了二审时却被判赔付50万元足额保险金。在这个过程中,为何被投保人会被认定为带病投保?又为何保险公司手握合同解除权却还要赔付足额保险金?&#260e;

 ࢵ 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则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的判决书细节。

  买了重疾险,æ生Â病却遭拒赔

  20195月,深圳的孙先生通过第三方平台开心保,为自己购买了˜一款瑞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泰保险”)的重大疾病险。20÷21年初,诊断出患有甲状腺恶性肿瘤,孙先生住院治疗ࢮ,出院后便向瑞泰保险申请理赔。

  但他等来的却是瑞泰保险表示将不承担保险责任的《理赔决定通知书》:“由于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被保险人已存在的疾病৻/症状,¹影响了我公司的承保结论,我公司不承担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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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无法协&#ffe0 ;商一致,双方对簿公堂。

  据北京西城区法院查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均为孙先生,该险种名称为瑞泰瑞盈重大疾病保险,保险期限至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交费年期交至60周岁,基本ੈ保险金额50元,基本保险费ਠ1480元,保险合同生效日20195પ15日。

  在瑞泰保险出具的《电子投保单》所附被保险人是否目前患有或曾经患有恶性肿瘤、性质不明的肿瘤或Ã肿块等疾病或症状、是否&#256f;近一年有新发或ⓜ以往既有原因不明的包块、结节或肿物等症状”的问题调查中,孙先生均勾选为

  《保险单》中明确,如果孙先生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Å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瑞泰保险有权解除本合同。

  据瑞泰保险提供的《调查报告》,孙先生曾在201511月做过一次体检,体检报告显示其“甲状腺结节性质待定”Ε瑞泰保险称,孙先生在平安人寿、中荷人寿处均有投保记录,平安人寿告知调查人员已经赔付20万元。法院查明,孙先生还投保了昆仑健康保险和人保ਨ健康,人保健康已于2021年5月15ਬ日向其付款50万。

  西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孙先生在投保੧时,明知自己体检结果中有甲状腺结节,且该结节的性质待定,但在填写投保单时隐瞒上述疾病,作出不实陈述。且他在同时期向多家保险公″司投保类似保险,存在带病投保、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之嫌,已足以影响瑞泰保险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

  因此根据《保险法》规定,瑞泰保险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不退还保险费。法院认为,孙先生主张瑞泰保险赔偿50元保险金及利息,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遂判决确认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解除,瑞泰保险退还第三年的保险费1480´元。

  法院二审:瑞泰保Π险有合同解除权,也应↵承担ô保险责任

  之后,∅孙先生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金融法院。

  北京金融法院二审认为,案件的争议焦点为瑞泰⌉保险能否行使案涉保险合同的解除权,应否¤承担案涉保险责任,应ⓒ否返还1480元保险费。

  经法院审理查明,⇔孙先生投保时,瑞泰保险就合同相关事宜履行了告知义务,同时ℑ询问了是否存在原因不明的ñ包块、结节或肿物等多项健康情况,孙先生对瑞泰保险列出的疾病或症状均作出了否定回答。

  但是,对于瑞泰保险提交的《调查报告》,孙先生并未作出合理解释。因此,法院认定孙先生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Υ知义务,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而他所隐ð瞒的情况,又会影响保险公司是否同意承保以及确²定保险费率的决定。

  此外,案涉保险合同生效日为2019515日,孙先生于2021Μ年111日至115£日住院治疗,顺利完成手术后出院。法院认为,孙先生所患疾病确在合同承保范围,且无法证明他在投保前已经患有该病,因此属于保险事故。

  不过,对于其未及时告知,而是有意延至20217月才申请理赔的情况,法院认为◘,这‍客观▤上直接妨碍了瑞泰保险及时行使保险合同的解除权。

  法院二审另查明,孙先生ⓞ在投保案涉保险时为平安保险的员工。作为保险从业人员,他应更了解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必要性、保险૮理赔流程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性。

  因此孙先生关于瑞泰保险丧失涉案合同解除权的上诉理由,法≤院表示难以支持,认为瑞泰保险能Β够行使•案涉保险合同的解除权。

  关于应否承担案涉保险责任,瑞泰保险主张,孙先&生▦所患甲状腺恶性肿瘤与其投保时未如实告知的甲状腺结节性质待定°症状具备高度相关性,因此拒绝履行保险责任具备合理性。

  但法院认为,瑞泰保险既不能证明孙先生所患疾病并非保险合同期间发生的事故,又没有及时明确地行使合ð同解除权,仅直ࣻ接以其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相关情况,进而影响承保结论为由拒绝赔偿,法院不予支持。法院认为,瑞Ô泰保险应当承担案涉保险责任。

  关૞于第三年ਖ਼保费收取,法院认为&#260e;,案涉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成立二年之内,瑞泰保险不应再收取第三年保险费。

  法院二审判决È,维持一审时解除合同、退还保费的部分判决░并改判瑞泰保险向孙先生支付保险金50元。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孙宏涛向界面新闻表示,二审判决抓住了案件的关键点。我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解除由之日起,日不行使而消灭。在这一案件中,保险公司在知道了孙先生有关键信息没有告知的事实后,没有在30日内及时解除合同,而是直接拒绝理赔。

  “保险公司不能在了解到需要解除合同的事由后,还在无­限期地拖延,不行使解除权而只收保费,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才表示੆拒赔,这是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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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保人‏为保险从业者受法院关注,如何认定“带病投保”存争议&#ffe0 ;

 ૪ 从判决文书看,孙先生是否“带病投保੣”、有无如实告知同样是这一案件争议的焦点,以及他的保险从ৄ业者身份也受到了法院的格外关注。

  “按照我℘国保ખ险法的规定,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是采取“询问-告知”模式。对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保险人问了,投保人才有必要说,没问到的不用说,∼问得不清楚的也不用说。”

  保险法律师刘炳瑞向界面新闻表示,寿险行业实际上是采取的代理人制,询问投保人、记¼录投保人的回答、向投保人告知和说明保险合同责任、保险条款等内容,都由保险营销员来执行。保险营销员也会受到保险公司૙专门的培训,他们在保险专业知识方面,要远&高于普通人。

  孙宏涛同样认为,专业保险从业者的身份可能决定了他们会比一般社会Α公众要更清晰保险投保的规则。所以法官在审理ⓞ时ú,会对专业人士要求更严格,因为投保人若有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况,可能会影响合同的成立。

  按照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投保时保险从业人员更应该理解如实告知具体要求、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的情况等内容。所以一审法院考虑投保人孙先生的职ⓩ业,实际上也是基û于保险合同的最大诚信原则。

  刘炳瑞表示,保„险合同从法Ê律上讲是一种射幸合▤同,合同的基础是未来的不确定性事件。比如被保险人未来是否患某种疾病,就属于不确定性事件,这是健康保险合同的基础。如果你本身就有某种疾病,而再去投保,这就属于逆选择风险了,也违背了保险合同的射幸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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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炳瑞进一步表示,在上述案件中–,被保险人体检显示的是“甲状腺结节性质待定”,而2021年的诊ϑ断是“甲状腺恶性肿瘤”,所以这两者之间到底是否明确的因果关系,也很复杂。

  一位保险业内人士向界面新↔闻透露,遇到这种情况,单纯询问投保人是不够的,还需要根据被保险人的体检报告或者诊断报告作进一步的评估。像体检报告中有不明肿块的话,“一般可以承保,但是要看肿块的类型,如果肿块太大或有恶性可能,我们会拒绝承保,或者建议肿块所在位置除外,其他身体部位可以࠷承保”。

  近日,浦∅东法院公众号也发布了一起保&#25b3;险公司以有既往病症⇐为由拒赔的案件。

  法院主审法官认为,保险公司作为<具有专业技术能力的保险机构,针对体检结果有异常提示的被保险人,如认为其今后罹患某种重大疾病理赔ਫ风险较高的,可以通过询问的方式要求被保险人进行健康状况如实告知,合理厘定保费或排除相应承保范围等ϑ方式以控制风险。

  同时法院提醒投保人,由于保险条款的设计具有相当的专业性,੘在购买保险时要对合同内容进行详细了解,特别要审慎识别有关保险范围、免责条款、附生效条件等内容,确Ζ保购买符合自身保险利益的保险产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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