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未严格履行募集资金监督义务等 江海证券收四川证监局警示函

发布日期:2022-09-13 19: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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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ણ源:四લ川证监局

  关于对江海证券੏有限公Υ司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à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ÈÒ

  你公司作为“20达州03”和“21达州01”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未严格履行募集资金监督义务,未能发现募集资金未按约定的用途使用,不符合20⊃22年《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256f;》第十五条的要求,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80号)第六条的规定。

  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80号)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þ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ó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ਜ਼Ø四川证监局  &#261c; 

 Ê 2022年8Ò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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