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ó 来源:云南证监Τ局
关于对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ઝ决定
ਗ਼ ૮ 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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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你公司્(曾用名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担任云南生物谷(维权)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保荐机构期间,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在持续督导期间,未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及采取充分的核查程序,未能督导发行人有效防止控股股东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2021年8月至2022年3月,അ发行人控股股东累计占用发行人资金3.56亿元,日占用最高余额为2.77亿元。截至目前,控股股东占用发行人资金余额为2.57Ω亿元。
二、2022年4月29日,你公司出具《关于云南生物谷药业股份有限公Ì司之公司治理专项核查报告》中披露了控股股东资金占î用事项,但在关联交易一项中发表意见称“2021年公司关联交易已经过合理预计,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é了审议程序,并按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与控股东通过关联交易占用生物谷资金事实不符。保荐机构在上述报告中未对生物谷2021年关联交易披露情况发表恰当核查意见。
三、未采Ζ取充分的措施履行年报督导ੋ职责,未就年报督导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ળ我局报送正式书面报告。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下同)第五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你公司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持续督导工作中,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恪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对出具的专业意见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所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你公司应认真查找和整改问题,建º立健全持续督导内控制度、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切实提升持续督导工作质量,并在收到本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严格按照内部问责制度对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同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ર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持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 云南证监局
20░2ੇ2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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