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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双脚意外被热♥水烫伤,住院后花费了数千元医疗费。
由于事先在中国人寿一分公司处购买了多份意外伤害型医疗险,故出院后客户向保险公Āe;司ઘ申请理赔。
♤只是,令客户没想到º的是,保险公司竟以事件不属于“意外伤害”为由,拒˜绝向客户支付理赔款。
无奈,客户将中国人¤寿分公司告≡上法庭。对此,法院会如何判决?bc;
œ ૯ 01
⇐ Χ购买三份保险
日前,裁判文书网公布一则保险理赔纠‰纷判决书ξ,将一64岁的大龄女客户刘某遭保险公司拒赔的辛酸历程公布于众ક。
2017年6月,刘某在中国人寿c8;辽宁分公司的抚顺销售处,购买了两款保险产品。其中,一款是国寿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险,保期1年≈;另一款是国寿附加意外伤害住院定额给付医疗险,保期是20年。
对☜于后者这款保期20年的住院给付型医疗ⓗ险,刘某દ于2018年10月又购买了一份。也就是,刘某总共购买此款保险两份。
ક 上述保险产品缴费方式均是年交,刘某Ād;如约每年按 时缴纳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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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就在2022年1月份,刘某双脚意外被热水烫伤ⓔ,起初在家中自行涂抹💼药膏,但四天后伤情未见好转。
于是,刘某前往医院就诊,医生建议其ઢ住院治疗。后刘某住院12天,花费医疗费总®共6319.04Ç元。
其中,医保统筹支付3240.ι78™元,刘某个人花费医疗费3078.26元ખ。
不过,刘某已在ⓙ富德生命人寿保险公司领取保险金2462.61元,自费部分剩余®615Û.65元。
… Ë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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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ળ双方对簿公堂
根据刘某在中国人寿处购买的两款保ì险合同,其中一年期的国寿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险合同约定,在保期内,刘某若因遭受意外伤害住院治疗,在扣除当地公费医疗、医保以及其他途径已补👿偿或给付的部分∏及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中国人寿辽宁分公司应按医疗费用的80%给付刘某医疗费用保险金。
刘某ⓥⓠ剩余自费部分为615⋅.65元,80%即为492.52元。
◙而另一款20年保期的国寿附加意外伤害住院定额给付医疗险合同约定,在保期内,刘某若因遭受意外伤害住院治疗,则Û保险公司要按每日100元Σ标准给付刘某住院保险金。
因刘某总共购买这款¥保险两份,所以每日给付标准就是200元,1∪2天即为2☎400元。
所以,刘某要求中国人寿辽宁分公司给付自છ≡己保险金合计δ2892.52元。
然而,让刘某没想到ⓔ的是,对ਊ于自己的理赔请求,中国人寿辽宁分公司居然向其出具了不予受理的通知书,拒绝赔付保险金。θ
☜无奈之下,刘某将中Â国人η寿辽宁分公司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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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ગĀe;公司败诉
当然,ઙ拒绝向刘ⓗ某理赔,保险公司自然有着>一番自己的理由。
在庭审中,中国人寿辽宁分公司辩称,不同意进行赔偿,是因公司保险条款中关于意外伤害的约定为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੦客观事ੜ件,导致身体受到的伤害。要同时满足由外来致害导致,不可预见性,不是出险人故意为之,以及不是疾病造成的Ë。
根据判决书,中国人寿辽宁ૌ分公司在庭审中虽对刘某的烫伤属于意外伤害表示认可,但其认为刘某住院是被诊断为双足皮肤∞感染、高血压,这一诊断并非意外伤害,属于自身疾病☻,故不属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意外伤害,不在保险理赔范围之内,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刘某的诉求。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ι,既然双方签订保险合同均是૨真实意思表示,那双方⇓均应依约履行。
投保人刘某因双脚被烫伤导致皮肤感染住院治疗,法院认为属于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符合国寿上述两款保险的理赔范围,中Ê国人寿辽宁分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承保范χ围及限À额进行理赔。
最终,法院判决中国人寿辽宁分公司给付刘某保险理赔金2892.52元。同时,50块钱的案件受理费也由中国∑人寿辽宁分公司承ë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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