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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江西ϖ证É监局
§ 关于对共青城九和γ梵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共青城九和梵科🙀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π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未按照中国证券投ગ资基金业协会规定及时更新从业人员的备案信息;未在规定时间内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管理人2020年度¿财务报告;投资决策过程中履职不到位。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当切实履行好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和责任,相关从业人∅员应加强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规则的学习,增强合规守法意识,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Ω
∇ 江ü西证ÿ监局
ⓢ2022é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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