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使用公司公章对外签署《保证反担保合同》事项 时任运盛医疗董事长被处以120万元罚款

发布日期:2022-09-20 18: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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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c8;  来源:四川证监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τ20੦22】11½号

  当事ⓝ人:钱仁高,男,1967年1月出生,时任运盛(上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256d;盛医疗)董事长,时为运盛医疗实际控制人,住址:浙Ε江省平阳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钱仁高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ℜ钱仁高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5年12月,钱仁高使用运盛医疗公章,与上海汇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4份∞《保证反担保合同》,分别为运盛医疗关联方上海禧泰贸易有限公司向上海上银闵行村镇银行借款1500万元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为上海玄迹贸易有限公司向上海上银闵行村镇银૧行借款1500万元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为上海赫民实业有限公司经上海融道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向自然人借款200万元、300万元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及第十二项的规定,《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及第十七项、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运盛医疗应当及时披露上述事项,但运盛医疗迟至2020年10月21日才披露。

  依据《公开发行φ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5〕24号)第四十条第四项,第四十一条第二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4〕21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运盛医疗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上述事项,但运盛医疗披露的2015年年报、2016年、2017年、2018年、2019年年报及半年报、2020年半年报存在◈重大遗漏。

  上述违法事实,有α运盛医疗相关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合同એ、相关用印审批单、相关股东会、董事会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运盛医疗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260e;法》第六十三条、&#263c;《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钱仁高作为运盛医疗时任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隐瞒使用运盛医疗公章对外签署上述《保证反担保合同》的事项,导致运盛医疗未及时披露重大事件,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及《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જ据《证券法》(2005年)第一百九十三条&#ffe1;第三款及《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ƒ决定:

  对钱仁高处以120万元Å—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੬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

Ψ&#263a;  二〇〇二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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